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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证金交纳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9-06 14:17: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关于履约保证金交纳的问题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依据以上规定,下述条款是否合法:待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将投标保证金收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的全部资料归还招标单位,再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未中标通知书》内容),如遗失或损坏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的,按每张20元扣除相应保证金。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给投标单位,形式为网上转账。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5日内、且交纳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后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如延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中标单位应承担500元/日的逾期违约金。中标单位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逾期交纳超过7日的,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追究其他损失。请问这样操作可行吗?

  答:

  正确的做法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先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人不交纳或延误(可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交纳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扣留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承担。但是中标单位应承担500元/日的逾期违约金的做法不妥。其他未提及的问题,其做法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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