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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沈阳会计从业考试报名办理通告

更新时间:2013-09-10 09:14: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沈阳会计从业考试报名办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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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报名条件

  根据《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6月修订)有关规定要求,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执行属地化原则,申请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设A、B两类:

  (1)A类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B类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珠算。(暂无,详见通知)

  三、收费标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执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现行标准:每科50元

  四、报名流程

  (1)申请人登录“辽宁会计网”(http://www.lnkjw.com/kjw/),在“从业资格考试”栏目下点击“报名考试”,填写报名基本信息,并提交报名申请。

  (2)按照“沈阳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sysczj.gov.cn/sysczj/)中“财会之窗”栏目下 “通知公告”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考试资格审核,缴纳考务费、确定考场安排;

  (3)缴纳完考务费的申请人,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流程须知》参加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须提供材料

  (1)沈阳户口的人员,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件原件;

  (2)在沈阳就读的学生,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学生证原件;

  (3)在沈阳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属地在沈阳)。

  (4)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代理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原则上代理人每次代办1人业务。

  (5)以上提供材料皆须在有效期。

  注: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者,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2.因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存在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办公地点: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地址:和平区七纬路10号(沈阳市公安医院对面)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周三下午至15:00

  乘车路线:

  a.269路到七纬路车站下车

  b.247、 203路到市自来水公司车站下车

  c.258、221、265、280路到辽宁日报社车站下车

  服务电话:024-2270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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