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未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注册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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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未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京财会〔2010〕2990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改正期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市开展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延期注册登记结束之日,仍有部分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手续,对于超过有效期期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为失效。现将证书资格过期失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对于超过有效期期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严格严肃、公开自愿、从业需要的原则,持证人员可申请恢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
二、办理对象:恢复会计从业资格有效期的对象范围是指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陆北京财政网站,选择会计业务板块,点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查询状态显示为“未注册延期”)。
三、办理流程:恢复会计从业资格有效期工作按照“网上申请――现场确认――教育培训考核――审核通过”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请查询北京财政网站(网址:www.bjcz.gov.cn )――会计业务――恢复有效期管理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及持证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恢复会计从业资格有效期的相关手续,保证工作严肃性,政策权威性,执行公正性。符合办理条件的持证人员须参加区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管理法律制度课程培训(包括《会计法》、《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掌握会计基本规范和知识,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区县财政局可办理确认恢复手续。
(二)各区县应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加强对恢复有效期办理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办事信息,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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