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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第三十章(2)

更新时间:2013-09-23 09:07: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第三十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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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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