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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路造价师: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3-09-25 14:13: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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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单位应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否则将受到处罚。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1.《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吊销资质证书,并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业主)或者施工单位(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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