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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为农村小额工程招投标“量身订制”新办法

更新时间:2013-09-26 10:18: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晋城市为农村小额工程招投标“量身订制”新办法

    近日,晋城市出台《晋城市农村(社区)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试行)》,为全市农村小额工程招投标“量身订制”了新办法、新规定。

    这一办法对农村小额工程招投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社区)除依法应在县级及以上招投标以外的项目,投资总额在5―50万元 (不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公益工程要进行招投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可不参与招投标,但必须报乡镇(街 道)审核后,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投资总额在1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道路工程要进行招投标;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 可不参与招投标,但必须报乡镇(街道)审核后,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小额工程项目。

    规定了实施的组织机构。乡镇(街道)应成立由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小额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小额工程招投标 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社区)小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后期管理。小额工程招投标中心要做到有专门场地、人员设施、规章制度、工作档案。

    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拟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且符合建设条件,并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 核后方可进入小额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具体招投标程序为:提出招标申请、成立招标组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价格、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报 名、资格审查、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单位。

    规定了后期监管职责。小额工程招投标中心跟踪监督施工过程,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审核把关,并会同“三资”代理中心按工程进度定期 拨付资金。无故延误工期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三资”代理中心不予付款;小额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对工程量的增加做好现场记录,超过1万元的应经村(居) 两委研究并报乡镇(街道)审定,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完工后,应组织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再进行工程决算。不遵循工程合同约定事项和 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决算。

    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本办法不严格履职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减发或者扣发绩效 补贴(工资、奖金)、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依 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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