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卫生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邯人社办〔2013〕258 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驻邯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13]52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事宜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4、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1年掌握。即:取得相应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当年即可报考。
由于我省一直执行初聘政策,初聘资格可报考药、护、技类资格考试,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从初聘之日算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关事宜
1、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2、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3、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凡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代码为301至365)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要与报考专业一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日算起。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药、护、技三类,同类之间的专业可以改报;药、护、技三类之间互改,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临床医学类由原执业注册专业改报现岗位专业,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应从执业注册变更后开始计算。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5、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6、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二、考试方式、时间及科目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18、 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报名工作、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网上报名:2014年1月8日至25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报名数码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可反复修改,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考生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对网上填报的申报表所填内容及上传的考生报名照片核实后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上审核人也要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现场资格审查和交费:2014年1月20日至24日,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高开区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217室)进行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收费工作。
主管单位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填写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1)并提交报考人员的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代码为301至365]的人员还须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护理类的人员还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上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一式两份。
(三)准考证打印:自2014年4月29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四)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1、军队卫生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核: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2、军队卫生人员报考数据交接:团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2014年2月17至26日期间,到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高开区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217室)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3、准考证打印:2014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由考点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人员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准考证。
4、成绩发布: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考试成绩通知及查询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
四、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2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报名费每人10元。
五、考生须知
1、根据原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应试人员"入场摄像,电子验证"制度的通知》(冀人考发[2006]15号)文件精神,考生应在考前6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二代)进行入场摄像,电子验证。
2、根据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2013年1月1日起一代身份证正式作废,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需持二代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的考生请务必在考试前携带单位证明信(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加盖单位骑缝章)、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到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考试测评处核实,出具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得进场考试。
3、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及一切通讯工具,一经查出,按违纪处理。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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