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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要点:审计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4-01-09 14:35: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要点审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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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五、审计决定书(名称要记忆)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它既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传达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又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的依据。

  1.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4)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审计处理处罚措施(区别处理、处罚)

  主体: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3.审计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考虑因素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3)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4)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5)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4.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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