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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承兑

更新时间:2014-10-20 10:31: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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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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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亦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是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见票日为起算日:期来确定的, 汇票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见票日,也就无法确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该种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 的汇票;二是汇禀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曰期, 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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