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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付款

更新时间:2014-10-21 10:07: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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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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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1-8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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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付款

  1.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此外,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为付款提示: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贤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即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巳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持票人提示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并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 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封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 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及时足额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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