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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第五六章精编讲义

更新时间:2014-11-28 15:08: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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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财税 第五章 所得税制度-精编讲义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概括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本节近考情分析:

  本节考点串讲:

  【本章教材结构】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考点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1.基本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一)基本规定

  (二)优惠税率

  考点二: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掌握)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直接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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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亏损

  考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1)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2)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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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本节考情分析:

  本节考点串讲:

  考点一: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考点二: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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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项目
  税 率
  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20%比例税率;但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50000元,税率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
 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或10%
 8.财产转让所得
  20%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收入×20%
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20%
  收入×20%
  11.其他所得
  20%
  收入×20%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考点四: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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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其他税收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概括:

  一、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考点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注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考点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考点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从租计征中,出租房产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考点四:房产税的减免税

  2014年新增:(1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014年新增:(15)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4年新增:(16)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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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考点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考点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2014年新增2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年新增2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年新增2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年新增23、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2014年新增24、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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