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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其他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10 10:22: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点预习汇总,请各位考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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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点预习汇总

  三十五、其他法律制度

  1、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著作权称为知识产权,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

  专利权,指按专利法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某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工业产权的特征:①专有性;②地域性;③时间性。想具有域外性需与有关国家签订国际条约取得保护。

  2、专利权的主体,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专利权属单位)的含义:1)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办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②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这些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1)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③受让人,一般是合同或继续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单位与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协议,其归属依约定专利权归委托方;如无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④外国人,外国的自然人、法人。

  ⑤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利权的权利、专利权属申请单位共同所有或共同持有;非职务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3、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①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的发明、材料物品的发明、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发明等;方法发明包括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使用产品方法的发明等。

  ②实用新型,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它与发明的区别:1)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仅指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2)它与发明相比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较低。

  ③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与上述两类相比,它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4、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①新颖性;②创造性;③实用性。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与以前相比不是类似或者推导的东西、而是创造性构思的成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①新颖性;②实用性;③富有美感;④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指与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6、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①专利权人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指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财产权利,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而取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1)独占实施权;2)实施许可权;3)有权转让其专利权(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4)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5)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②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义务。

  ③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均自申请之日计算。终止:届满为正常终止,届满之前为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的原因:1)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提前终止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④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 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强制许可的类型: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不实施的,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从属专利比前一专利更先进、但又依赖前一专利。

  7、专利权的保护

  ①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1)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

  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或者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

  4)许可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5)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假冒他人专利,即在非专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权利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③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受侵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专利管理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2)受侵权人向法院直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自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继受取得应按合同转让、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9、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商标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原则:我国采用自愿注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否则不得在市场销售。

  所谓必须注册的商品,指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即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工商局公布的必须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

  10、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②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③商标不含《商标法》第10-12、16条明确禁止使用的图形和文字(如外国或我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等)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⑥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潢专用权)。

  11、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方法,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依照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2、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3、商标权的内容

  ①专用权,指享有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②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超过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利权即告丧失。

  ③转让权,通过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转让经核准后应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④使用许可权,应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⑤标示权,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不便注明的,可以在商标包装、说明书或附着物上标明。

  14、商标权的保护

  ①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使得条件的。

  ②商标的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③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主要措施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5、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指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一般劳动合同法,指07.6颁布、08.1.1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

  ①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本法的用人单位。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本法执行。

  16、劳动合同的类型

  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不续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协商订立;

  ②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况形之一,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时可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17、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即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必要条款包括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8、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19、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证之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20、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①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议解除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过错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④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性解除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93.10.3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指点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包括:①为

  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②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③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3、消费者的权利

  ①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②知悉真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⑤依法求偿权; ⑥依法结社权; ⑦求教获知权⑧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批评权。

  自由选择权包括:①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④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求偿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求偿主体:①商品购买者、使用者; ②服务的接受者; ③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象而受损害的人。

  求偿的主体包括: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生命健康、精神损害赔偿);②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尊严权,指人格尊严、民族风格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4、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②接受监督的义务; 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⑥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质量的义务; 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⑨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1)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真实说明、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正当使用也不能避免发生危险人身、财产安全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5、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的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①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连带责任; ③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④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⑤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⑥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⑦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⑧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如绿色认证)的法律责任; ⑨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设计、发布、制作者,明知还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26、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

  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国家工作人员环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民事责任,①“三包”责任; 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 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 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 ⑤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三包责任,指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包括约定的商品、保修期内2次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以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不能履约的,应退回预收款及其利息、消费者的合理费用。邮购商品责任与该责任相同。

  27、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狭义,指93.9.2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正不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

  调整对象: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这是前提);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立法目的: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延伸);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8、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经营者应遵守的市场竞争规则:①自愿、平等、公平;②诚实信用;③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征:

  ①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含政府机关法人);

  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性);

  ③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只限经营利益,不含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9、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种类

  ①假冒行为; ②营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低价倾销行为;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⑦诋毁商誉行为。

  假冒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报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报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情形包括: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下列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率高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故意将不同奖金、商

  品或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30、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①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②其他部门包括,商务部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物价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等部委,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

  31、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①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2、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指93.2.22颁布并于00.7.8修订的《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总和,指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3、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①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

  ③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公众的检举权。

  3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作为的义务

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不作为的义务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进货验收义务;

  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④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6、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负有产品质量义务的有:市场主体、行政质量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二,消费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③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人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④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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