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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辅导: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更新时间:2014-02-08 10:14: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辅导,供备考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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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背景、方式与机制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背景

  1.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

  表现:

  第一,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和规模的迅速扩张。

  第二,金融市场的全球联动。

  第三,金融资本的频繁跨国流动。

  2.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

  (1)许多国家加快开放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放松了对于跨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跨国银行得到了全面发展和迅速扩张,其触角已经伸到了几乎每一个新兴市场。1997年12月,WTO达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协定》,WTO开始介入全球金融服务领域。该协定规定参加成员有义务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WTO的一般性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渐开放市场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将同样适用于WTO成员国的金融行业。跨国金融机构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机遇。

  (2)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通过日益频繁的并购活动,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竞争,金融机构呈现出大型化、业务交叉、国际化等特征。

  3.金融风险的全球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汇市场风险。

  第二,国际银行业的风险。

  第三,国际证券市场的风险。

  第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认为衍生工具至少涉及6种风险,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方式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主体主要是各国政府监管当局以及国际社会成立的各种机构,比如IMF、WB、BIS、WT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等。

  从形式上看,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有规则性协调和相机性协调。

  规则性协调主要由全球性的经济金融组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指导各国采取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际间协调,优点是权威性、连续性强,缺点是规则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时更改,要延续一段时间,可能与实际情况脱节。

  相机性协调是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采取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优点是灵活性、时效性、针对性比较强,缺点是协调成本高、约束力较弱。

  从地域上看,又分为全球性的国际协调、区域性的国际协调。

  从协调所涵盖的内容看,分为综合性的国际协调、专门化的国际协调。

  从协调频率上分为经常性的国际协调和临时性的国际协调。

  (三)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机制

  1.信息交换

  两国或者多国之间的信息交换是国际协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协调

  3.危机管理

  4.联合行动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与他国、国际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一)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

  包括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国外中资银行的监管。

  (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协调

  (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10个主要国家在瑞士的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的两个根本目标:一是新的监管框架应服务于增加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二是本着消除国际银行间现存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和确保制度公平的观点,在新框架应用于各不同国家的银行时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历次的“巴塞尔协议”对监管原则、监督权利的分配、监管标准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监督、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并分别在这三方面加以创新。

  四、证券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总部设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共有170余个成员机构,其中包括101个正式会员( Regular Members),其他为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成员是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机构共同制定国际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确保全球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IOSCO的成员国协议通过了一个永久性框架,确立了这个国际组织的功能:(1)共同制定高水平的规则以维持市场的高效、成功运作;(2)加强信息交流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3)共同致力于建立国际证券交易的准则和有效监管;(4)严格适用准则并建立有效的违规者责任规范,以促进市场的一体化建设。

  迄今为止,IOSCO共通过了近20项决议,并根据研究成果制定了120多个公开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个里程碑式文件:《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和《关于协商、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边备忘录》。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文件同时还提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的8个方面证券监管原则:(1)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2)自律的原则;(3)证券监管执行的原则;(4)监管合作的原则;(5)发行人的原则;(6)集合投资组合的原则;(7)市场中介机构的原则;(8)二级市场的原则。

  五、保险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是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成立于1994年,现有成员包括180个国家的保险监管组织。

  2002年10月,IAIS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该文件涉及一个监管系统有效运作的10个方面,共17条原则。这10个方面的原则是:(1)关于保险监管者的组织结构(原则1);(2)关于批准营业和公司控制权变更(原则2和原则3);(3)关于公司治理(原则4);(4)关于内部控制(原则5);(5)关于谨慎性原则(原则6至原则10);(6)关于市场行为(原则11);(7)关于监控与现场检查(原则12和原则13);(8)关于监管处罚(原则14);(9)关于跨区经营(原则15);(10)关于协调、合作与保密(原则16和原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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