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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五节 国际税收

更新时间:2014-02-17 17:43: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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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概述

  (一)熟悉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

  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二、税收管辖权

  (一)掌握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其中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二)熟悉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为地域管辖权――按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2.居民管辖权――按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核心内容。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二)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方法解释作用
1.低税法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扣除法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纳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这种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可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能造成本国应税收入的丧失。
4.抵免法(重点)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掌握抵免方法:

抵免方法适用范围
(1)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掌握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在综合抵免法下,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目的:为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

  四、了解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国际税负的行为。

  五、了解国际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UN协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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