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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一节 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4-02-18 09:30: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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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关键是掌握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对于小税种,一定要注意税收优惠)

  第一节 房产税

  1.熟悉纳税人: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掌握房产税的税率:1.2%,12%,4%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 率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房产计税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
出租居住用房: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5.掌握房产税的减免税,注意自用的规定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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