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一节 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4-02-18 0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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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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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关键是掌握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对于小税种,一定要注意税收优惠)
第一节 房产税
1.熟悉纳税人: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掌握房产税的税率:1.2%,12%,4%
1.从价计征 |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
2.从租计征 |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
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4.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 出租居住用房:4%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
5.掌握房产税的减免税,注意自用的规定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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