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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新时间:2014-02-18 09:37: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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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掌握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熟悉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准;尚未核发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后再作调整。

  5.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注意自用的规定

  (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4)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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