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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重点:票据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4-03-11 16:00: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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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考试重点(1-11章)

  第五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①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的行为。

  ②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③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④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从票据取得的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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