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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4-03-17 09:34: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三、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科目和试卷类型的;

  2、在答题卡中做明显标记的;

  3、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的;

  4、在草稿纸上答题的;

  5、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4、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5、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7、故意损坏试题、答题卡,或将试题、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8、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得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考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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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纪违规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整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免考资格的;

  1、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擅自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4、故意损坏试题、答题卡的;

  5、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7、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成绩错误 ,后果严重的;

  8、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9、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10、擅自拆启未开考试题、答题卡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题、答题卡等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2、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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