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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指导:消费税

更新时间:2014-03-20 10:59: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指导:消费税

  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一般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3.消费税税目与税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4.消费税应纳税额。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1)从价定率征收方法。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计入销售额。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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