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指导: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 |
适用对象 |
25% |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20% |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5% |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项目名称 |
具体解释 |
具体内容 |
收入总额 |
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
不征税收入 |
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
免税收入 |
|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
准予扣除的项目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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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亏损弥补 |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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