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和《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9〕14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省内及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转前,应核对本人基础信息表。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需要变更事项的,应申请信息变更,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9〕1482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五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应已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一般为调转前三年)。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六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完成电子信息传输工作。
(一)持证人员申请省内调转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内调转平台直接办理电子信息转出确认;
(二)持证人员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的,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电子信息传输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传输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基础信息表、继续教育情况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应同意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对跨省调入的,应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我省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条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一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在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9〕1482号)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操作规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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