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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4)

更新时间:2014-03-27 11:18: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系列”,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1:国家预算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考点2: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考点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2.我国的国家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3.国家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或单位)预算。

  考点4: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考点5:预算管理的职权(内容多,最多考到1分,必要时可跳过)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职权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等。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考点6: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收入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考点7:预算支出

  1.预算支出的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2.预算支出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考点8: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方法、原则和内容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考点9:预算的审批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地方两条线。

  (1)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2)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4)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考点10: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收入执行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预算支出执行

  三原则:(1)按照预算拨付;(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3)按照进度拨款。

  5.国库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库的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11:预算的调整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考点12:决算概念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考点13:预决算的监督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考点2: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信)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2.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考点4: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主体)

  2.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为采购代理机构。

  考点5: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叫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询价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老师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老师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3)询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

  考点6: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考点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概念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管理的制度。

  考点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各类账户的用途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都是财政部门开设的,除了国库单一账户是开在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余的都是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2.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5.特设专户: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考点3: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及适用范围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考点4: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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