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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节知识点十二

更新时间:2014-04-04 09:21: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节知识点十二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注意】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后,由该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该批会计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后遂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问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企业在档案销毁过程中错误做法的是( )。

  A.销毁了会计档案中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B.销毁会计档案由副厂长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D.会计档案销毁后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答案】ABC

  【解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抽出单独装订,待未了事项结清后才能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副厂长不是单位负责人,因此无权签署意见。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而不是仅仅由档案管理机构一方进行销毁;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会计档案的表述中,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 )。

  A.单位会计档案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外提供查询

  B.单位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D.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答案】CD

  【解析】单位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外提供查询;单位会计档案销毁前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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