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1)
更新时间:2014-04-15 1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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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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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3.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既从价又从量)。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2.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013年教材中新增了一条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计算(从高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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