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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1)

更新时间:2014-04-15 10:21: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3.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既从价又从量)。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2.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013年教材中新增了一条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计算(从高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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