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3)
更新时间:2014-04-15 10: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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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3)(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金银首饰、钻石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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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其申报纳税的期限为自期满之日起( )。
A.10日内
B.5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正确答案】C
3.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机构所在地
B.纳税人核算地
C.居住地
D.消费品生产地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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