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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五章第四节讲义: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更新时间:2014-04-17 10:4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五章第四节讲义: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广西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1-10章讲义汇总

  第四节 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判断)

  包括: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多选)

  (判断)各单位要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管理上的要求等,具体确定各种会计凭证传递的时间。( )

  答案:对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会计凭证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每天、每旬、每月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判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代作原始凭证。( )

  答案:错

  (多选)每年装订完成的会计凭证,正确的保管方法是( )。

  A.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B.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C.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D.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答案:ABCD

  (多选)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本单位的会计凭证,正确的做法是( ) 。

  A.可以外借

  B.将外借的会计凭证拆封抽出

  C.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D.将向外单位提供的凭证复印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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