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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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账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账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账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5、结算账户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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