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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五节结算方式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2 10:48: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五节结算方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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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

  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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