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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六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6 10:0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六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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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例题•多选题】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的有(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ABC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责任。

  1.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

  【例题•多选题】以下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A.现金支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答案]AD

  3.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4.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答案]BCD

  【例题•多选题】以下叙述中,正确的包括( )。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金额应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据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和承兑

  D.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答案]ABD

  (四)票据权利和责任

  1.票据权利(重点)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比如我给你开出一张票据,到期你拿着这张票据到付款人处要求付款,这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也称为票据义务)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例题•简答题】什么是票据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那些?

  [答案]

  ①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以及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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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均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例题•多选题】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 )。

  A.单位公章

  B.出票银行公章

  C.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

  D.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答案]CD

  [解析]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收款人办理结算。 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以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7.出票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8.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四)银行汇票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三)办理商业汇票的程序

  1.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程序

  (1)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

  (2)提示付款

  (3)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付款人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5)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

  (2)承兑

  (3)出票人将银行承兑后的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

  (4)提示付款(程序同商业承兑汇票)

  (5)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出票人缴存票款,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缴存其开户银行

  (7)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将款项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办理支票的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4.持票人收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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