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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六章第五节结算纪律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6 10:18: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六章第五节结算纪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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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结算纪律和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结算纪律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的责任

  (一)自行负责

  (二)连带责任

  (三)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例题•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两千元的罚款。 ( )

  [答案]错

  【例题•简答题】简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答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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