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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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第二节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而这六项会计要素仍显得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我们必须对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是对资金运动第三层次的划分。
会计科目是进行会计记录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基础:
(1)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的基础。
(2)会计科目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
(3)会计科目为成本计算与财产清查提供了前提条件。
(4)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企业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通常可以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五大类。
(二)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会计科目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是:
总分类科目对其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所归属的总分类科目的补充和说明。总分类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共同反映经济业务既总括又详细的情况。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总分类科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统一规定的。
明细分类科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总分类科目原则上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
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相关。
3.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常用会计科目
共六大类,是按企业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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