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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29 15:11: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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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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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复合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种货物劳务税。营业税是-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①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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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1.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违约金、滞纳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凡是价外费用,无论作何会计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5.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1)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税率为20%;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提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收入: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收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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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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