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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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单(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参加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过渡人员考试和已取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及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均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的人员除外)须参加山西省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在学期间相一致的教育实习(指与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的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
参加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过渡人员考试和已取得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及后取学历的申请人员,需提供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申请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八、应届毕业生的认定
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及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和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申请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或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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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务于2014年6月30日前结束,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不得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下放到县。
5、各市应尽早开展对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可结合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数,提前开展证书申领和发放工作。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网络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教育局务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2014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6、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和认定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申领本市教师资格证书时一同上报需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数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7、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好用好考试费,自觉接受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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