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讲义
更新时间:2014-06-04 14: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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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 |
社会监督 |
政府监督 |
|
监督主体 |
各单位内部的会计结构,会计人员 |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 |
财、审、银、证、监、险 |
监督对象 |
本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 |
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
会计行为 |
监督内容 |
人员的职责权限、重大事项、财产清查、会计资料内部审计应当明确 |
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
1.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
特点 |
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 |
独立性、有偿性 |
强制性、无偿性 |
其他 |
内部控制基本结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基本方式: 组织规划控制 (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授权与执行 执行与审核 执行与记录 记录与保管 (2)组织结构的相互控制:检查者不能从属于被检查者 授权批准控制 一般授权;‚特定授权 预算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 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 风险控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内部报告控制:日、周、月、季、年、报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
1.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得代写章程合同,不得代办税务登记。 2.会计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合伙:2名以上,书面协议名称、场所。 有限责任:5名以上股东,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注册资本。 3.合伙人/股东应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专职执业;前三年没有行政处罚;有最近连续五年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其中在境内不少于三年;前一年没有因隐瞒、欺诈等手段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撤回。 4.终止条件:7条 5.业务范围: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 6.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据审计报告,不得由于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出具不实不当的报告。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
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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