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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八章第三节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讲义

更新时间:2014-06-10 13:45: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黑龙江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八章第三节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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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如下:

  (一)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2.“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3.盘亏财产经报批准后处理时:

  (1)对于流动资产的盘亏,应当先将其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2)剩余净损失中,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待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对于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存货盘亏去处有三个:

  (1)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保险公司赔偿计入其他应收费

  5.现金盘亏处有两个:

  (1)有出纳员赔偿的计入其他应收款

  (2)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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