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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更新时间:2014-06-16 11:25: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江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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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最低。考点较少,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国家预算的构成、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和预算组织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及方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与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与程序。

  分值分布: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3分
4分
3分
2分
12分

  【内容讲解】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考点1:(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考点2:(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中央政府担负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任,在经济上支配和调控地方政府的行为,负责国防、外交、科技文化、国家重点建设、社会福利等全国性公共需要方面的开支。

  另外,中央政府要通过中央预算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要对经济落后地区进行财政补助等,都需要中央预算能够筹集一定规模的资金。因此,中央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直属中央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及其所属的单位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所属市(自治州)和县(市、自治县)预算组成,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为国家预算收入的大部分要依靠地方组织征收,中央预算安排的支出资金,关系到地方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的支出项目要通过地方预算的合理安排来实现。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地方预算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掌握的财力相对增加,其活动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它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一是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的单位预算总和,习惯上称为本级预算;另一部分是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部门预算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载体,汇集所属的单位预算,形成各级政府的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它反映各部门内各类预算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单位预算,是各级政府的部门或职能机构就其本身及其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收支所编制实施的预算,它是各级公共机构行使职能的财力保证。编制单位预算,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称作预算单位,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属于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4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具体包括: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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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注意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1.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预算备案。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预算调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5)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考点4: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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