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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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一) 主体和对象
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是各单位的( )。
A.审计机构 B.会计机构 C.会计人员 D.审计人员
【答案】BC
【例题2?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答案】×
(二)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1)明确职责权限;
(2)实行职务分离;
(3)实行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例题3?判断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答案】√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题4?单选题】(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结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A.单位负责人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分管单位会计工作的副职领导
D.监事长
【答案】A
【例题5?判断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答案】×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向国家缴纳税费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情况等。
政府监督分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人民银行监督、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例题6?判断题】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
【答案】×
【解析】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具体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例题7?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答案】ABC
【例题8?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答案】AD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例题9?判断题】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答案】√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 |
内部审计 |
|
(1)审计内容和目标不同 |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产评价 |
(2)遵循审计标准不同 |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内部审计准则 |
(3)审计方式不同 |
受托审计 |
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觉进行 |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 |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
(5)审计独立性不同 |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具有相对独立性 |
(6)审计时间不同 |
定期审计,每年或每半年审计一次 |
定期或不定期,时间安排灵活 |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补充】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账;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例题10?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审计业务有( )。
A.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B.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审计业务
D.办理企业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答案】ABCD
(四)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责任
1.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不得干扰独立审计
(1)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审计责任)。
(2)《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例题11?判断题】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业绩滑坡,无法实现当年利润目标,单位负责人对财务负责人说“我们一定要实现今年的利润目标,既然会计师事务所是我们出钱请的,要他们按我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
【答案】×
(五)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打乱顺序)
1.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3个明知……而不予指明,1个明知……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2.责任划分(一般来说)
(1)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整个事务所的工作成果和各个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结论负有直接责任;
(2)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程序和形成审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
(3)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都对自己负责的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领域的工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3.责任类型
(1)行政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合同导致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对委托人有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对银行、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第三者所负有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违反了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本节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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