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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

更新时间:2014-07-23 15:01: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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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指从出票人(或背书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重点提示】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1•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规定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为便于理解票据的概念,我们还必须了解以下概念: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作成票据。

  (2)交付是指出票人将其签发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重点提示】我国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3•多选题】我国的票据包括(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商业本票

  D.支票

  【答案】ABD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规定区域内,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的地点相互交换。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但有些票据交换区是跨城市的),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即见票即付。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例题4?单选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D.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答案】C

  【例题5?判断题】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时,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划两条平行线。( )

  【答案】×

  【例题6•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7?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8?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9?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l)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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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0?多选题】根据《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的支票包括( )。

  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

  C.空头支票

  D.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答案】CD

  【例题11?判断题】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

  【答案】√

  【例题12?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

  【答案】√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13?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14?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所谓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重点提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罚款额度和支付赔偿金的额度。另外,注意罚款额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例题15?单选题】A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6万元的支票给B厂,因存款不足银行退票,为此A公司将支付的赔偿金为( )元。

  A.800

  B.1000

  C.320

  D.1320

  【答案】C

  【例题16?单选题】A公司签发一张1万元的空头支票,应处以( )元的罚款。

  A.500

  B.1000

  C.200

  D.800

  【答案】B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重点提示】掌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l)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主要包括:(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例题1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汇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答案】D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重点提示】注意收款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重点提示】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即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l)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表2-8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承兑类型
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按期承兑的后果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必须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上述三种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的不同。

  【例题18?单选题】下列关于承兑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C.承兑是银行汇票特有的制度

  D.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答案】C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期为3天,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由此可见,在这三个记载事项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项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出判断题,一定注意。

  【例题19•判断题】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承兑行为生效。( )

  【答案】×

  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人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其四个表现一定要记住。

  【例题20•多选题】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A.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C.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答案】ABC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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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时,还要掌握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21•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

  【答案】×

  【例题22•单选题】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在实践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为往往是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的。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银行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们只能依照委托按汇票上记载的内容进行资金结算。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提示】掌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即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背书的记载事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其直接后手的再后手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要注意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和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重点提示】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是背书有效。

  背书的记载事项

类型
具体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即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重点提示】注意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必须做成于汇票或粘单上。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做成于汇票或粘单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提示】注意:如果保证文句和签章没有记载在票据上,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具有担保法上的效力。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的内容。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重点提示】注意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票据无效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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