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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第九章知识点:会计档案

更新时间:2014-07-23 10:52: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山东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第九章知识点: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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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会计档案

  本章主要知识点: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会计凭证类:

  2.会计账簿类:

  3.财务会计报告类:

  4.其他类:包括的内容。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一般不得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表9-1和表9-2所列期限执行,表中会计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六、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严禁抽换会计档案。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程序销毁: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掌握列明的内容。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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