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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讲义

更新时间:2014-07-28 13:39: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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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特征

  (1)采购人必须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利能力。

  (3)采购人的决策具有政策性。

  (4)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2.采购人的权利

  (1)采购人有权自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约定。

  (3)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4)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提出特殊要求。

  3.采购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购人不得将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对于需要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3)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不得干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更不得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同时,采购人还有义务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4)采购人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对待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影响供应商获得采购竞争的资格。在采购过程中,凡不属于应该保守的秘密,采购人有义务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在采购文件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已经投标的供应商,并相应延长招标期限。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达到以权谋私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5)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必须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采购人还有义务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5年。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的权利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4)供应商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3.供应商的义务和责任

  (1)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2)按规定接受政府对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3)中标或成交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4)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出资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需要具备如下资格: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②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④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⑤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⑦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l0%。

  (2)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除应当具备上述二项至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②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2.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1)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2)有权拒绝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

  (3)有权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3.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1)凡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2)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要求,政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供应商。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优良的要求。在公开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公布采购结果,并保存采购记录至少15年以上。

  (4)必须按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5)采购代理机构如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 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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