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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

更新时间:2014-07-28 11:08: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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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1.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或有瑕疵。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因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属于票据原始功能。用票据作为金钱代用物进行支付,省时安全准确。

  (2)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比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甲公司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3)结算功能

  属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资功能

  我国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体现了银行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提供融资的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例题1?单选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D.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时,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划两条平行线。(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三)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在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与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5?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6?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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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7?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8?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出票

  (1)出票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在有权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了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③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④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领购支票的要求

  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注销。

  (4)签发要求

  ①签发银行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④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 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通俗地讲,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人资格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法定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此承兑为我国商业汇票所独有。

  2.承兑银行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承兑程序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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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提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时,还要掌握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9•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

  【答案】×

  【例题10•单选题】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其交付给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给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类型

  背书按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①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②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在票据上做成的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③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④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⑤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⑥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⑦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4.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背书栏不够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5.被背书人受理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2.保证的成立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能在票据本身或粘单上表示,在票据或粘单以外的保证,不具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保证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凡是没有注明保证的具体金额或保证比例的,视为全额保证。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和他的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2.种类

  信用卡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特点
按使用对象不同
单位卡
单位使用
个人卡
个人使用
按信誉等级
金卡
信誉次高
普通卡
信誉最低
按照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
可以用人民币支付
双币种卡
既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用外币支付
按照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
存储介质为磁卡
智能卡(芯片卡或IC卡)
存储介质为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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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重点提示】注意销户时卡内金额的处理。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l)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销户的情形。尤其是第6项。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重点提示】单位卡和个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记住。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重点提示】只有贷记卡的非现金交易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的分类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出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重点提示】汇兑的撤销与退汇的区别。汇兑的撤销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的撤销。而退汇则是对汇出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的撤销。

  【例题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退汇的有( )。

  A.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与收款人已经对退汇达成一致。

  B.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已经向汇出行提出申请,但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已经支付的。

  C.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D.汇入银行已经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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