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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与监督

更新时间:2014-07-30 10:32: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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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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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处于备考阶段,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以下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与监督

  主要包括质疑和投诉。

  1.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监督

  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而言,以监督的时间为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全过程监督;以监督对象为准,政府采购监督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对供应商的监督;以监督主体为准,政府采购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自身监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政府监督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监察机关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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