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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五节企业所得税讲义

更新时间:2014-08-01 10:33: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上海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五节企业所得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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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署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为25%、20%、15%和10%。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正常的一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25%的税率。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情况。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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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确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扣除额的确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相关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5.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营利。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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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50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其他税收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须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上述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1)纳税地点的规定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计算缴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季)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②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一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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