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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通知

更新时间:2014-08-06 23:14: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陕国土资用发〔2014〕15号

  关于组织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4号)要求, 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4年9月13日至14日举行。为认真做好我省的报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牵头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陕西考区)领导工作;省国土资源资产利用研究中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考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资产利用研究中心负责,包括安排考场、考场监考、抓好保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接待考区总监考等内容。

  (二)考区报名审核办公室设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现场审核、完成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工作费用在考试报名费中列支。

  二、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我省考区被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为开放考区之一,接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报考,报名条件参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的要求。

  三、报名事宜

  (一)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 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报名时间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7月1日。

  (二)2014年7月1日 - 2014年7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逾期不予受理(节假日不办公)。

  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现场审核确认:

  1、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

  2、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公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持军官证;

  (3)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

  (4)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者中国台湾、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同一单位有多人报考的,可由单位汇总后派人统一办理。

  (三)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公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市北路凯盛大厦4楼(大唐西市十字向西300米路北)

  联系人:张利 联系电话:029 ? 84117577

  四、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继续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只做个别内容增减,增减内容将通过考试系统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发布。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答题一律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3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4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省物价局有关要求,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60元收取考试费。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缴费参照此标准。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考试系统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八、准考证的打印

  请参加考试的考生于2014年8月16日至8月29日自行从考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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