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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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中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没有正确的行使其代理权,因而导致无效代理;而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本身没有代理权。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分析: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2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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