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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登记事项

更新时间:2014-08-27 10:48: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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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1-8章考点汇总<<

  为了帮助参加2014初级会计职称试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环球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公司登记事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同肘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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