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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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即将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股东改为公司。
3.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在实践中,股东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为了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将出资款项转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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