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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4-08-29 10:19: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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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1-8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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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篼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反。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订章程。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审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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