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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合并

更新时间:2014-09-01 11:23: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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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1-8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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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

  含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其形式有两种:

  一是吸收合并;

  二是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等其他事项。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作出合并决议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协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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