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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4-09-04 08:53: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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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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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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